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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新电脑被高铁前座压坏起诉 法院会怎么判?

【以案释法】高铁上调整座椅压坏后座乘客电脑,法院判了

在高铁上调整座椅靠背,让自己坐起来更舒适,是乘客的常规操作。然而,稍不注意也可能压坏后座乘客放在小桌板上的物品,比如,正在使用的电脑。武汉一名大学生在遭遇电脑被前座乘客调整座椅时压坏后,向法院起诉索赔。

据湖南高院11月30日消息,湖南湘阴县法院近日对该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压坏后座乘客电脑的被告刘某承担七成损失,赔偿原告王某3341.45元,同时,原告王某未警惕前排座椅调整可能对其电脑造成的影响,对后果亦存在一定过错,自担3成责任。

据湘阴县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22年3月4日,大学生王某乘坐“复兴号”列车从深圳前往武汉,该趟列车车厢内的小桌板背面均贴有“请您调整座椅角度时,提示后排旅客”的提示标识。

上车后,王某将其刚购买不久的笔记本电脑放置在前方的小桌板上使用。途中,坐在王某前方位置的刘某调整座椅靠背时,不慎压到王某的笔记本电脑,造成电脑显示屏损坏。王某遂向乘警寻求帮助,后双方于长沙南站下车前往派出所,但在派出所协商未成。

急于赶时间的王某于当日再次购票从长沙南站乘坐列车前往武汉。到达武汉后,王某打车前往电脑维修店,维修后再打车返回学校。始终未得到赔偿的王某随后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维修费、交通费合计4788.5元。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条即过失相抵原则,即当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侵权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有失公允,可依法减轻甚至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

本案中,刘某所乘列车内座椅背后放置的小桌板背面均贴有“请您调整座椅角度时,提示后排旅客”的提示标识,故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在调整座椅角度时,应当注意和提示后排旅客。但刘某未尽到上述义务,故对造成王某笔记本电脑损害的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某将电脑放置在前排座椅背后的小桌板上使用时,未警惕前排座椅调整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对其电脑损害的后果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湘阴县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刘某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70%,其他部分损失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除去高铁票手续费15元,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34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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