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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平台创始人朋友圈“炮轰”后,知乎决定展开一场专项行动_世界快资讯

6月25日,知乎发布一则关于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的社区公告。公告称,为营造良好的社区生态,知乎严格依据“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的要求,持续深入处置涉企业、企业家的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坚决打击恶意炒作行为,依法查处侵害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账号,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讨论氛围。图源:网络公告显示,知乎将重点治理以下违规行为:

01

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品牌等信息,违规注册帐号。

02


(资料图片)

以“贴标签”“带节奏”“放大镜”等方式恶意散布所谓“民营企业卖国论”“民营企业离场论”“国进民退”等论调,渲染丑化、煽动抵触国有经济、民营企业。

03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虚构企业家私生活话题,炒作企业家个人隐私,泄露企业家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04

假借企业、企业家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违规使用企业家姓名肖像等。

05

采用“标题党”歪曲新闻原意、断章取义企业家过往言论和片面解读企业财务报表等方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06

提供涉企业、企业家虚假不实信息的联想词、相关搜索和热门推荐。

07

打着“网络兼职”“招聘写手”“市场营销”“负面舆论公关”“有偿删帖”等名义招募网络黑公关、从事黑灰产。

08

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发布企业和企业家负面内容或评论后,以删帖、消除影响为名索要财物、要求投放广告和开展商业合作等。

09

蹭炒涉企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组织多帐号密集发帖恶意攻击企业、企业家。

10

利用自身信息发布便利,以及技术、流量、影响力优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抹黑攻击竞争对手。

图源:网络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源起于亿欧创始人黄渊普的一篇微信朋友圈文章——黄渊普称,自己在知乎上被匿名用户恶意诽谤,而知乎的反证规则和举报机制存在问题。他要求知乎改变目前的机制,否则将向相关部门持续实名举报周源和知乎。

图源:网络

6月22日,知乎创始人、董事长兼CEO周源在朋友圈进行了回应,表示接受批评,并称正在重新思考隐私保护与良性讨论机制,针对匿名功能的具体调整举措将在近期发布。他同时强调,无论是否匿名,知乎都不欢迎人身攻击和谣言八卦。

图源:网络

对于上述回应,网友们纷纷点赞:“支持知乎的决定,社区文明第一,不欢迎人身攻击和谣言八卦!”“支持,随便造谣,恶意口嗨,要承担代价”。图源:网络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涛分析认为:网络平台在不侵犯个人隐私及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应搭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及事后追责的合规治理体系。

其中,事前预防环节,可在技术层面根据合理识别标准,开发网暴信息识别模型与弹窗预警设置,识别预警潜在的侵权发生领域;

事中监管环节,应充分认识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治理网络暴力的重心,应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内容,切实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健全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等制度。认清网络平台作为治理网络生态一线管理者和责任人的价值定位,搭建实时合规监管机制,明确合规任务;

事后追责环节,应制定规范化的举报渠道和举报流程,明确网络侵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有效降低网络侵权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切断网络社会到现实社会负面影响的传导路径,以救助被侵权人为原则,构建有效的事后救济治理体系。

另据媒体报道,知乎创始人周源曾在谈到知乎的“初心”时提到:我们相信一点,在垃圾泛滥的互联网信息海洋中,真正有价值的信息是绝对的稀缺品。图源:网络

事实上,正应了周源的这句话,近些年,知乎这方面被网友诟病不少,真正有价值的信息,似乎正越来越成为稀缺品。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有网友曾对知乎上“如何看待中国流浪宁可吃垃圾桶也不去救助站”话题发出质疑,“现在的救助站我去采访过很多次根本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里面都有监控。就是这样的造谣造成一些社会人员在出现困难时不肯去救助站。现在救助站不但会让你吃饱还会为当事人买车票回家。非强制。当然有些人要烟要酒是没有的。”图源:微博

据澎湃新闻报道,今年1月,疑似发布“1888万彩礼”文章的知乎“匿名用户”,在知乎原话题“大家觉得江西的女生怎么样”下面发表致歉声明。此前,一匿名账号杜撰了一个上海年轻人被索要天价彩礼的情节完整的故事,并糅合了诸多网友帖子的冲突元素,意在了解大家对彩礼问题的看法,一时间,网络关注度激增。

图源:微博

诸如此类的造谣、网暴等网络舆情事件,之所以在包括知乎在内的各大网络社交媒体平台上不时出现,究其原因,利用匿名机制侮辱诽谤造谣或成主因。

对此,马涛解读道:网络匿名机制本身并无对错,在我国亦有学者提出“网络匿名表达权是公民通过网络匿名或使用假名发表意见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具有宪法权利的属性,受宪法保护”,在一些国家,网络匿名表达权甚至已被宪法判例确认为宪法权利。但采用匿名形式并不意味着脱离法律监管,匿名机制在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及表达自由的同时,同样要求其在互联网上的言行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亦会受到法律制裁。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可见,匿名形式不是无条件的在保护谁,当涉及违法侵权时,匿名网民会被要求“曝光”真实的身份信息。

其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即使是匿名网民,其实施的网暴和造谣行为在法律层面亦会受到监管和处罚。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对其“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拘留或罚款;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则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且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应依法院要求披露匿名网民的真实身份信息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通知-删除义务”,否则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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