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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四层及以上住宅可加装电梯协商调解
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进一步细化了加梯申请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等协商调解程序。
特别明确,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等方式组织调解。仍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使用维护
为解决加梯后居民的“后顾之忧”,增加“使用维护”相关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委托的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
未委托管理的,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申请人或者受委托电梯管理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协议,并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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