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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虚报南大学历被开除起诉公司 法院会怎么判?

公司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这样判

张某(化名)于2020年9月向某公司求职,填报《面试登记表》时,载明自2009年9月至2013年7月在南京大学经贸专业学习,学历本科,非全日制。

表格下方的员工本人声明部分载明:本人承诺所写的一切资料真实,并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切后果,本人愿意接受公司对上述填写资料做背景调查。

而后,公司向张某发送了《录用确认函》,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薪资由税前工资2.4万元和奖金构成,从第4个月执行转正薪资标准,即税前工资3万元和奖金。2020年9月27日,张某如期报到,当日即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

《劳务协议》约定:张某的劳动报酬与《录用确认函》一致,公司如发现张某提供的个人文件或信息是虚假的情况,可以随时解除协议,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此外,张某签字确认的《薪资确认单》《新员工入职导引流程》《员工手册》中,多有提到“诚信”相关的条例。

但在2021年3月15日,该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向张某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不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2538.75元。

法院:诚实信用是

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要求

张某认为,“公司在招聘我从事运营总监时未提出学历要求,双方不是因学历才建立劳动关系”“我的工作能力与岗位相匹配,在试用期内持续超额完成公司业绩指标,完成了建立团队的任务,是公司不愿意兑现承诺的高薪而已”“我是自学的南京大学商贸管理课程,后因工作、家庭原因学业未完成,没有取得学历证书。公司单纯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张某已建立劳动关系。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要求,不因劳动者胜任工作而排除。张某多次签字承诺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其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等。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诚信是一个人立足于世最基本的品质。本案中,公司是以销售奢侈品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对客户诚信是其长久的生财之道。张某的确在新媒体运营总监岗位上干得风生水起,但虚报学历却是不争的事实。求职路漫漫,带好毕业证书的同时,更要记得带着诚信上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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